关于做好2022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试点地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指导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决定继续开展2021年度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监测对象。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县(市、区),鼓励非国家试点县积极填报数据信息。

(二)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有关内容。

(三)数据填报方式。各试点县(市、区)通过“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及佐证资料,访问地址为http://203.192.7.130:8092/。

(四)数据填报时间。2021年度数据填报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地市级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反馈、修正时间为4月21日-29日。监测系统填报将在4月30日关闭,5月1日起恢复开放。

二、有关说明

(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县域医共体建设是否“紧密”,主要依据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11项评判标准的评价结果,具体标准为:1.所有11项评判标准均达到B及以上;2.至少8项评判标准达到A;3.每个维度至少有1项评判标准达到A,且“医共体决策权限”达到A。三者全部满足才能判定达到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标准。自评尚未达到“紧密”标准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A指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且已经组织实施;B指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仍在筹备,尚未实施;C指没有制度安排。

(二)关于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有关指标。

1.指标3“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数据来源改为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和专科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2.指标4“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计算方法调整为“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人次/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总人次×100%”。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人次指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门急诊人次。

3.指标6“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率(%)”。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相关工作指标为依据,计算方法调整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已管理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4.指标21“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计算方法调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出×100%”。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报送质量。各地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畅通数据获取渠道,确保数据填报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县医共体管委会、医共体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准确把握指标内涵,准确、完整、真实、及时填报数据和上传相关材料。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试点县(市、区)医保部门重点做好“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部分有关指标的数据统计、分析、填报等工作。监测系统将分别于4月底、5月底前反馈各试点县2018-2020年度、2021年度数据填报和监测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监测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具体承担,为加强指导,将于近期开展线上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试点县(市、区)在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咨询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如有县域医共体建设和数据监测方面的意见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反馈。

四、加强结果应用与反馈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将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并以一定形式向各省份反馈。同时将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对各省份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价,相关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各省份要围绕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的工作目标,紧盯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加强本省数据分析,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坚决防止牵头医院对医共体成员单位卫生资源的“虹吸”,防止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防止减少适宜技术、廉价项目,防止只强化医疗而弱化预防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倾向。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服务电话:400-0893-696转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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